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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時廣告物設置
南港展覽館臨時廣告物設置辦法
2012.02.03
一、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,為維護展覽館之景觀、形象及公共安全,特
訂定本辦法以規範借用單位於展覽館內外設置臨時廣告
物。
二、本辦法所稱臨時廣告物係指配合展覽(或活動)臨時設立之各式廣告招牌、精神堡壘、拱門牌
樓及旗幟等。
三、廣告物之設置應檢具設計結構及設置地點圖說(參考
附件1
)、
申請表
(
附件2)
、切結書(
附件3
),
最遲於展前或活動前10天由借用單位向本會南港國際展覽中心服務組提出申請,獲得同意後始得施
工。如在本會未開放或允許之地點設置廣告物,一經查獲,需立即拆除,若未能立即拆除,本會得
以逕自雇工拆除,拆除衍生費用及責任由借用單位全權負責。
四、廣告物之設置地點以本會規畫地點為主,廣告物之製作需按規定設置,未有規範部分,宜避
免使用木製,儘量採用組合式,不得妨礙公共安全、交通動線、市容觀瞻及阻礙消防逃生避
難路線。
五、借用單位必須對其廣告物投保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保險,並善盡安全維護責任,如發生意
外而致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,由借用單位負擔一切責任
六、廣告物之文字圖案須與主辦之展覽(或活動)訊息相關,不得違反法令規定,及妨害公共秩
序或善良風俗。如果廣告物有非關展出之廣告訊息(參展廠商廣告贊助除外),本會將額外收
取每1平方公尺每日新台幣1,000元(未稅)之廣告費。
七、展後應清除一切廣告物與廢棄物,出場結束時如未清理,本會將代為僱工清除,所發生之費
用將追繳或逕由保證金扣抵。
八、施工注意事項:
(一)施工時不得損壞地面、樹木花草及其他設施,並嚴禁在大樓建築物內外牆面、地面打
釘、鑽(挖)孔或油漆。
(二)設置廣告物時應加重底座,以防傾倒,不得以絲線等固定於本會設施或路樹上。
(三)設置旗幟應自備旗座,不得任意將旗幟插在花圃上,或綁在欄杆及路樹上。
(四)戶外廣告物不得任意接用電源,如需使用展館電力,應依展覽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申請
用電。
九、若因設置廣告物施工不當而致展館設施毀損時,借用單位除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外,
情節嚴重者,本會得拒絕其日後借用展館場地之權利
十、本辦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南港展覽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定辦理。
75589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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