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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時廣告物設置 首頁 > 展會服務與設施 > 臨時廣告物設置
南港展覽館臨時廣告物設置辦法

2012.02.03

一、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,為維護展覽館之景觀、形象及公共安全,特
      訂定本辦法以規範借用單位於展覽館內外設置臨時廣告
物。

二、本辦法所稱臨時廣告物係指配合展覽(或活動)臨時設立之各式廣告招牌、精神堡壘、拱門牌
      樓及旗幟等。

三、廣告物之設置應檢具設計結構及設置地點圖說(參考附件1)、
申請表(附件2)、切結書(附件3),
       最遲於展前或活動前10天由借用單位向本會南港國際展覽中心服務組提出申請,獲得同意後始得施
       工。如在本會未開放或允許之地點設置廣告物,一經查獲,需立即拆除,若未能立即拆除,本會得
       以逕自雇工拆除,拆除衍生費用及責任由借用單位全權負責。

四、廣告物之設置地點以本會規畫地點為主,廣告物之製作需按規定設置,未有規範部分,宜避
     免使用木製,儘量採用組合式,不得妨礙公共安全、交通動線、市容觀瞻及阻礙消防逃生避
     難路線。

五、借用單位必須對其廣告物投保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保險,並善盡安全維護責任,如發生意
     外而致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,由借用單位負擔一切責任

六、廣告物之文字圖案須與主辦之展覽(或活動)訊息相關,不得違反法令規定,及妨害公共秩
     序或善良風俗。如果廣告物有非關展出之廣告訊息(參展廠商廣告贊助除外),本會將額外收
     取每1平方公尺每日新台幣1,000元(未稅)之廣告費。

七、展後應清除一切廣告物與廢棄物,出場結束時如未清理,本會將代為僱工清除,所發生之費
     用將追繳或逕由保證金扣抵。

八、施工注意事項:
    (一)施工時不得損壞地面、樹木花草及其他設施,並嚴禁在大樓建築物內外牆面、地面打
            釘、鑽(挖)孔或油漆。
    (二)設置廣告物時應加重底座,以防傾倒,不得以絲線等固定於本會設施或路樹上。
    (三)設置旗幟應自備旗座,不得任意將旗幟插在花圃上,或綁在欄杆及路樹上。
    (四)戶外廣告物不得任意接用電源,如需使用展館電力,應依展覽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申請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用電。

九、若因設置廣告物施工不當而致展館設施毀損時,借用單位除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外,
     情節嚴重者,本會得拒絕其日後借用展館場地之權利

十、本辦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南港展覽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定辦理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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